未經授權藉由同人誌獲利是犯法的嗎?

及,為什麼同人誌會發展得如此蓬勃?

Altia
4 min readAug 18, 2020
謝東霖作品。來源: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12663/4032952

台灣漫畫家謝東霖於個人 Facebook 專頁抱怨,「已經出道的職業漫畫家,二創了別人的作品,並且在沒有取得授權的前提下,公然販售賺錢」,是一件「不能接受」且違反「(謝)對於職業道德和專業的自覺」的事情[1]

基於謝東霖已就失言致歉,本文並不希望演變成追打謝東霖,或辯論目前二次創作法規是否合理(合法不同合理)。我想要於此,簡單解釋「二次創作(在日本)是否違法」。

從法理上,二次創作「基本上違法」[2]。可是,大部分公司會默認或無視此事。

動漫畫出版社會允許「以『回收合理成本』」作同人誌頒布。「合理成本」所指的是製作同人誌的「原材料費」,例如印刷成本。手機遊戲《碧藍航線》的規例比較寬鬆[3],包括「為了繼續創作活動而生的開銷,例如「水電費」。

Type Moon 的二次創作準則列表。

而在「合理成本」之外,這些公司也會要求二次創作是「非營利目的」、「非商業的目的」,或者是「並沒有明確地超越同人活動的範圍」(如Type Moon的標準[4])。從頒布規模著手,不少同人作家在場次頒布本子有明顯獲利。

芳文社的二次創作準則列表,其實包括「在網路上刊登角色的畫作(包括繪圖/Parody)」、「以出版物作為基礎的二次創作小說」都是被禁止的。來源:芳文社官網

最後,某些公司也會禁止二次創作——除了大家都認識的任天堂和迪士尼之外,小學館與芳文社 [5] 等公司也是禁止二次創作的。

由此,先不論謝東霖所說的什麼道德或操守等個人表述,大部分同人作家的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,藉由同人本獲利,而這些的確是「基本上違法」的。可是,為什麼現在還是那麼多職業漫畫家畫白髮蘿莉或可愛的馬修,並出本賺錢,依然相安無事?

香港同人團體「冬日月夏」出版有關 Fate Grand/Order 的同人誌。冬日月夏的 Facebook Page Pixiv;已得到冬日月夏同意使用本封面。

雖然公司的確把條例寫得很嚴厲,卻很少嚴格執行,更不會檢查每本同人誌是否都符合「回收合理成本」「非營利」「非商業目的」。大多數時候,公司會默認並不干涉同人誌出版。要把條例寫得那麼嚴厲,就只是為了保障公司或作者有追究的權利——比如說,當二次創作毀壞作品形象,或者是二次創作與原著產生正面競爭(如大家都發售相同種類的精品,如 Figure 模型)。

於此也可以順帶介紹:「任天堂/迪士尼」與「芳文社&其他任何公司」的差異,並不是條文的限制,而是「會否主動追究版權責任」。或者說,法務部是否地上最無聊最強最愛追究的差異。

比起以法律的手段追溯或申明權利,商業出版社有更好的做法。一個很經典的案例是《SSSS.GRIDMAN》[6]。版權持有人要求虎之穴和 Melonbooks 將所有同人誌下架,限制發布規模至同人場場內,讓作家知難而退。

可是這類情況還是少數。客觀而言,現況是最好的結果了。同人和二創旺盛,既能炒熱作品的知名度,也能看著馬修或柴郡貓射爆了。同人作者這樣「違反職業道德」,大家都高興了。其實又有什麼不好呢。

--

--